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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基本權益

什麼是勞基法? 問題列表:

基本薪資與工時 問題列表:

加班費如何算 問題列表:

休假規定 問題列表:

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一、平日加班費: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二、休息日加班費: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規定之限制(不計算於一個月46小時內)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