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panda: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 不接受僱傭關係認定
國慶長假接連發生外送員車禍致死意外,雖昨天勞動部認定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但foodpanda今天發布聲明仍然強調,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不過提供的保障已超過法定要求,絕非藉承攬制度規避企業責任。
因國慶長假接連發生外送員車禍致死意外,勞動部14日針對foodpanda及Uber Eats進行勞檢,最後判定兩家業者與外送員屬於「僱傭」關係,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訊;若未提供,屬於情節重大,依勞基法分別最高裁罰新台幣175萬元。
對此,foodpanda今天發布聲明指出,目前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透過平台的資源,零碎的勞力資源得以有效利用,也讓付出的勞動者可以彈性的賺取報酬。面對新型態勞動力需求,foodpanda因此採取較為適用的承攬制度。
foodpanda強調,進入台灣之初即在台合法設立公司,一直以來均恪守當地法規,在建立外送員承攬關係前,已仔細研究台灣法條,並諮詢台灣本地大型律師事務所,在理解此營運模式符合台灣的法規、一切合法合理的原則下才啟動營運。
foodpanda提供所有外送員優於法定規範與主要同業的保險保障,保險範圍涵蓋死亡、殘廢、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物損失及超跑事故財物損失。Foodpanda強調,即使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所提供的保障已超過法定僱傭關係的要求,絕非外界所說的藉承攬制度規避企業責任。
foodpanda表示:「將秉持著過往一致的精神,密切與主管單位配合調查與改善,也期待勞動部能與foodpanda一同為近10萬名的外送勞動力提供者規劃更適合於現行工作狀態的法規與保障。」
foodpanda進一步指出,歷年來在台灣總投資金額已達數10億元,對台灣市場有長期的投入與用心。希望政府機關能給予機會,讓foodpanda有下一個7年。foodpanda會持續努力與政府共同研擬新形態的勞動管理規範,以符合平台經濟的新商業模式。
- 法律規範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勞務給付
【僱傭】大都具有單一性、排他性(對單一雇主提供勞務)
【承攬】契約不具單一性或排他性,也就是承攬人只須於約定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工作,可同時與數名案主成立數個不同承攬契約
- 實務認定
【僱傭】廠商必須在接案期間,替接案者加保勞、健保,也要提繳勞工退休金到接案者的專戶等雇主責任,若一旦發生勞資糾紛,接案者也可向地方勞工局進行申訴
【承攬】雇主不負責勞工的勞、健保與退休金等,接案者與廠商若有勞資糾紛,就必須按照民法的規定來處理
- 若廠商有對接案者指揮監督,就有可能屬於僱傭,可由3方式認定:
1.勞工工作時是否有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屬於單一雇主(公司)
2.勞工薪資是否為經常性發給、是否在工作完成後才能獲得報酬為主
3.工作是否與其他勞工配合、是否遵守企業規章等
資訊來源:中央通訊社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