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主資遣了,你的權益也該自己把握!
發佈時間:2020-12-11
「今天的班上完,明天就可以不用來了!」老闆突然告知員工們公司即將倒閉,還拿著單子要求他們簽署資遣同意書,這是同學小萱爸爸最近遭遇的情狀,已經工作了十幾年,萬萬沒想到有這麼一天,家中經濟重擔一項都是爸爸扛起,我們該怎麼幫助他讓他得到該有的權利呢?
判斷是否為合法資遣勞工條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後,雇主必須依規定支付資遣費。但由於《勞基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資遣費的規定不同,在計算時,要依該勞工所適用的法令及年資而定。
擁有資遣的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當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必須給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理由,也應該預先給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三、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勞工接到預告後,雇主應該提供你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的工資也要照給。
資遣費怎麼算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須給付資遣費時,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資遣費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1)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
(2)剩餘年資未滿一年的部份,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3)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假設勞工資遣日前的平均工資是3萬元,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 ,舊制期間的資遣費是10萬7,500元。
2.新制年資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1)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
(2)剩餘年資未滿一年的部份,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3)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假設勞工資遣日前的平均工資是3萬元,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新制期間的資遣費是5萬3,125元。
看完是不是覺得有點複雜呢?不用擔心這裡附上勞動部提供的試算網站,就能輕鬆估算能領到多少錢囉!
記得索取「服務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管勞工離職原因是自請離職或是非自願離職,照《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要求發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由於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記載關於勞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經驗和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非常大,因此這項規定是屬於強制規定,雇主如果違法會有被處以罰款的風險。
失業相關給付權益,也要申請
為了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在遇非自願離職時,就可依規定請領給付。另外,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諮詢,檢視評估勞工的工作能力、求職能力等,協助勞工了解就業市場趨勢,尋找下一階段的求職方向和目標,並可視需要安排參加就業促進研習課程或職業訓練,提升求職準備技巧或專業技能,希望勞工能儘早再就業。
資料參考: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