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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欲向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經營之求才令人力銀行網站(www.gojob.com.tw)(以下簡稱求才令)刊登網路徵才廣告,故而簽署本約定書,廣告刊登會員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下列全部條款,並充分了解其內容且同意遵守後始簽章。
第一條:本網站之刊登服務及附屬服務內容
1. 本網站之網路徵才刊登服務係指刊登人為徵才之需要,於本網站刊登網路徵才或其他加值產品服務,且刊登人同意其購買之加值產品服務,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得因版面調整或定期更換版面設計之需要,調整刊登頁面中之色彩、版面配置或字體等內容。
2. 刊登期間,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另免費提供包括客戶人才查詢系統、履歷表自動配對等附屬服務。
3. 刊登人同意並了解前項附屬服務非本合約之約定服務內容,刊登期間內,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視情況調整刊登人於人才查詢系統搜尋履歷之數量上限,並檢視刊登人之搜尋量別及紀錄,刊登人不得以之為本合約未盡履行或不為付款之事由。
第二條:本契約之特別約定事項
1. 刊登期間,除經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刊登人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如發現與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從事之人力資源網站相同、相關或類似之業務(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也不問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例如:人力資源顧問、人力資源仲介、獵頭、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業務等)時,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刊登人並應給付一萬元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刊登人保證其確有徵才之需要,其提供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據以刊登網路徵才之公司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重覆刊登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刊登人違反前開約定,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且若因此致使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
3. 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所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刊登人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聘)雇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其他目的或另以任何方式將前述履歷資料及專屬查詢帳號密碼提供或授權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例如但不限於以自己或利用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人力銀行網站相同之競業行為。刊登人未經事先徵得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之書面同意,亦不得擅自將履歷資料或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委託其他人力資源業者或第三人代為處理。刊登人違反本項約定,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刊登人瞭解此一違約行為,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刊登人為此同意給付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三萬元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若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仍受有其他損害,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刊登人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額或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
4. 刊登期間內,若有(A)求職者向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申訴刊登人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或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服務;(B)刊登職缺與刊登人營業項目不符或開放職缺數或工作地點與刊登人事業規模顯不相稱;(C)檢調警機關、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刊登人之營業行 為涉嫌不法情事者,刊登人同意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暫停網路徵才之刊登及相關服務,直至刊登人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
5. 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若發生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之約定,經確認屬實,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停止刊登人之刊登。
6. 刊登人同意於刊登期限對於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求職者履歷資料,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且對前開所獲悉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僅得於徵才面試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內,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求職者個人資料。
7. 刊登人明瞭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僅提供網路徵才刊登服務,刊登人同意於刊登期間內不一定尋得刊登人所需求之人才或得收受一定數量之應徵履歷表,且對於求職者自行填寫提供之履歷資料,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僅是代為傳送予求才廠商之媒介,有關應徵求職者之品質、品格,刊登人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刊登人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刊登人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特別提醒:
刊登會員其提供之身份資料或勾選之內容須為真實,且其承辦人亦確有代理刊登會員簽訂本約定書之權限,並於簽訂前已詳閱本約定書之內容,刊登會員或承辦人若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目的或為獲取求職者履歷資料而冒名、代刊或提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而為刊登,刊登會員或承辦人已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一條:本網站之刊登服務及附屬服務內容
1. 本網站之網路徵才刊登服務係指刊登人為徵才之需要,於本網站刊登網路徵才或其他加值產品服務,且刊登人同意其購買之加值產品服務,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得因版面調整或定期更換版面設計之需要,調整刊登頁面中之色彩、版面配置或字體等內容。
2. 刊登期間,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另免費提供包括客戶人才查詢系統、履歷表自動配對等附屬服務。
3. 刊登人同意並了解前項附屬服務非本合約之約定服務內容,刊登期間內,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視情況調整刊登人於人才查詢系統搜尋履歷之數量上限,並檢視刊登人之搜尋量別及紀錄,刊登人不得以之為本合約未盡履行或不為付款之事由。
第二條:本契約之特別約定事項
1. 刊登期間,除經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刊登人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如發現與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從事之人力資源網站相同、相關或類似之業務(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也不問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例如:人力資源顧問、人力資源仲介、獵頭、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業務等)時,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刊登人並應給付一萬元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刊登人保證其確有徵才之需要,其提供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據以刊登網路徵才之公司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重覆刊登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刊登人違反前開約定,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且若因此致使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
3. 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所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刊登人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適法勞(聘)雇關係之徵才特定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其他目的或另以任何方式將前述履歷資料及專屬查詢帳號密碼提供或授權予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利用例如但不限於以自己或利用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人力銀行網站相同之競業行為。刊登人未經事先徵得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之書面同意,亦不得擅自將履歷資料或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專屬查詢帳號密碼及其查詢服務,委託其他人力資源業者或第三人代為處理。刊登人違反本項約定,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刊登人瞭解此一違約行為,不僅造成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亦將造成金錢難以估計之財產及商譽損害,刊登人為此同意給付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三萬元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若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仍受有其他損害,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刊登人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額或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
4. 刊登期間內,若有(A)求職者向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民間消保組織申訴刊登人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或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服務;(B)刊登職缺與刊登人營業項目不符或開放職缺數或工作地點與刊登人事業規模顯不相稱;(C)檢調警機關、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刊登人之營業行 為涉嫌不法情事者,刊登人同意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暫停網路徵才之刊登及相關服務,直至刊登人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
5. 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若發生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之約定,經確認屬實,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停止刊登人之刊登。
6. 刊登人同意於刊登期限對於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求職者履歷資料,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且對前開所獲悉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僅得於徵才面試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內,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求職者個人資料。
7. 刊登人明瞭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僅提供網路徵才刊登服務,刊登人同意於刊登期間內不一定尋得刊登人所需求之人才或得收受一定數量之應徵履歷表,且對於求職者自行填寫提供之履歷資料,求才令企業有限公司僅是代為傳送予求才廠商之媒介,有關應徵求職者之品質、品格,刊登人仍須慎依面試程序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刊登人與求職者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刊登人與求職者自行依法處理。
特別提醒:
刊登會員其提供之身份資料或勾選之內容須為真實,且其承辦人亦確有代理刊登會員簽訂本約定書之權限,並於簽訂前已詳閱本約定書之內容,刊登會員或承辦人若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目的或為獲取求職者履歷資料而冒名、代刊或提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而為刊登,刊登會員或承辦人已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