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刊登特別留意事項-懶人包
發佈時間:2021-12-24
撰文/繪圖:佳琪
一、不得刊登大陸職缺
-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裁罰10萬-50萬元)
- 但經濟部投審會許可且有實際營業行為的企業不受此限
兩岸情勢改變,為避免台灣人才被不法或不當挖角到對岸就業,過去僅認定陸資企業在台招募涉及違法,近來傳出有陸資假台資之名為陸資招募人才,因此轉而從嚴解釋。,並針對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列為加重處罰,未來可再滾動檢討。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指廣告內容涉及「半導體」、「積體電路」、「IC」等關鍵字。
二、徵才必須有公司名稱與地址等資訊
- 雇主在招募、雇傭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65條第1項裁罰30萬-150萬元)
提供公司名稱與地址等資訊,能進一步為徵才企業及求職者把關,確認企業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徵才內容及公司資料有無異動,或容易有爭議內容,隨時更新徵才廣套內容,免於遭到檢舉、裁罰。
三、薪資未滿四萬不得「面議」
- 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如果沒有達到新臺幣四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第67條第1項裁罰6萬-30萬元)
過去徵才訊息常出現薪資不透明的現象,為了維護勞資雙方資訊的對稱,就業服務法規定,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公司開立的職缺如果經常性薪資未超過4萬,徵才廣告上薪資就不可含糊的寫「面議」或「依照公司規定」。
「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按月給付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底薪) 、伙食津貼、職務津貼、房租津貼、主管加給、全勤獎金、按月發放的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雇主若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不宜超過新臺幣5,000元,避免區間過大出現爭議。
四、常見就業歧視:年齡(設定幾歲以下)、婚姻(未婚者佳)、性別(廚師大哥、漂亮女森等)容貌歧視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裁罰30萬-150萬元)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裁罰30萬-150萬元)
徵才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求職者或所僱員工的工作能力為考量(學歷、證照、語言能力等),若加上雇主之偏見或偏好的不必要條件,除了可能觸法,也對求職者或所僱員工造成職場上之不平等,衍生更多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