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三讀通過,薪資未達四萬禁寫「面議」
發佈時間:2018-11-12
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未來雇主於招募時,若薪資未達四萬元,禁寫「薪資面議」,必須公開薪資或揭示薪資範圍,違者將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緩;此外,雇主亦不得因求職者星座、血型條件歧視勞工,違者可處30至150萬元罰緩。
目前,許多求職網站與報紙廣告雇主皆以「薪資面議」為薪資條件,求職者必須等到面試才能得知薪資,或許會因此造成勞資雙方浪費彼此時間與心力,也可能造成許多新鮮人因為缺乏經驗而被迫同意低薪。
雇主能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將有助降低資訊不對稱,令求職者與資方減少時間及成本上不必要的浪費,同時亦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另外,我國權益意識崛起,歧視議題受到重視,根據就服法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此次經立委提案後,三讀修正條文增列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因素,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緩,且經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除了提醒勞資雙方互相尊重、避免歧視問題發生外,同時為了增加求職者薪資權益與企業面談效益,未來刊登職缺時,建議明確公開薪資或揭示範圍,讓合適的人才與企業媒合度增加,也藉此降低無謂面談及成本的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