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薪資未達四萬禁寫面議正式實施
發佈時間:2018-12-03
立院三讀通過之《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1月30日正式實施,目前最受關注的便是「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雇主應揭示或公告範圍」,此次修法主要是希望讓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資訊對稱讓求職者於應徵前得知職缺薪資範圍,縮短求職期成本,雇主也能更有效率的篩選出適合人才,降低作業時間及人事成本。
提醒雇主及人資同仁,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以上者不得寫面議,違者最高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民眾只要有疑慮就可以向相關機關檢舉申訴,且雇主只要有揭露薪資,就需按照揭露薪資給薪,僅可高於不可低於揭露薪資。
公布或揭示薪資有助於同業比價,改善新鮮人起薪、減少資訊不對稱,不過,仍會有雇主試圖找尋漏洞,將薪資區間設定為「基本工資至39999元」,此為不可避免,但或許經過長時間,人才市場自然會淘汰劣質企業,因此,薪資揭示是否具有參考價值,將成為企業找尋人才的關鍵。
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歡迎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逕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