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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平等相關

我(配偶)懷孕了,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 有什麼規定?

1.請假天數(111/1/18始)
懷孕受雇者的產檢假7天
配偶懷孕的陪產檢假+配偶分娩的陪產假:共7天

〔規定〕

☞ 陪產檢假規定於配偶妊娠;陪產假只能於配偶生產當日為之
☞ 請假依法辦理,不須經過雇主的許可
☞ 不論受雇者選擇「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 欲以「小時」為單位者,共計56小時計給(每日工作8小時×7天)

雇主薪資補助規定
雇主於給付受雇者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7日全額薪資補助。自110年7月1日起,雇主已給付產檢假薪資者,可向該單位申請。
下載申請表單: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bli.gov.tw/ )「業務專區」「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

2.產檢假證明

✦ 掛號繳費收據
✦ 門診證明
✦ 媽媽手冊封面
✦ 媽媽手冊蓋章頁

3.薪資

照常發給薪資
不視為缺勤,故不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