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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問題

4.要求提供職缺無關的個人隱私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公司不能要求應徵者提供的包含:
1. 生理資訊:包括智力測驗、HIV檢測及指紋等,以及其他與工作職務無關的健康資料也包含在內。
2. 心理資訊:性向測驗、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公司都無權擁有應徵者的測驗結果。
3. 個人生活資訊:應徵者的個人隱私資料,包括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身家背景等,只要與職務無關都不是公司應該過問的事。

【例子】
企業要求應試者做的性向測驗/智力測驗、未來結婚/懷孕打算、家庭成員調查,甚至連詢問性別年齡都觸及違規。